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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條)

(二)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三)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印鑑證明

  (六)其他文件: 未成年拋棄繼承為其利益聲明書、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回執(通常不用)、遺產

清冊(通常不用)等…

、先順位未拋棄繼承,後順位是否可以聲明?

原則上先順位未拋棄繼承,後順位因還未有繼承權,不得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惟其先順位

(全部)都拋棄繼承情況下,後順位得同時聲請,其聲請費用仍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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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范地政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