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 諮詢案例分享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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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諮詢-房屋被爸爸設定預告+抵押權登記】

 

  

小菊在103年時購入房屋,而後其父因怕小菊將其房產過戶給別人,在他的不動產上設定預告登記及普通抵押權500萬的登記,小菊詢問這樣我等於欠爸爸500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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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案例分享】📢
  
🙋‍♂甲十七歲時簽署的拋棄繼承文件,現在成年了,當時的拋棄繼承有生效力嗎?

💡解答
👉先明示一下,目前我國拋棄繼承的規定(74年後)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1174條2項)。所以沒有經過法院備查的拋棄繼承都沒有任何效力!順帶一提,民國74年以前的拋棄繼承,大多由親屬會議做成,只要繼承人書寫拋棄繼承書即可。

1️⃣如果說甲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做的任何簽署,依民法72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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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解疑】📢
  
🙋‍♂林先生有配偶及兩子AB,AB都早於林先生死亡,A育有一子C,B育有三子DEF,請問何人為繼承人?應繼份是多少?
  
1⃣繼承人為何?
💡繼承人為配偶及CDEF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之規定,繼承人為配偶(當然的繼承人)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血親的繼承人)。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2⃣應繼份各為多少?
💡配偶及CDEF各1/5
依正常人的邏輯來說,會認為是否應該依照房分來分(代位繼承),亦即配偶及C各拿1/3而DEF各拿1/9。


但回歸基礎民法問題,民法1138、1139條的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股)都不在,則理所當然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繼承。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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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諮詢-繼承權順位問題

范代書接一位黃先生的諮詢,是繼承權的基本觀念,但是這個基本觀念,在事實發生前處理與之後處理,差非常大!! 接下來跟大家稍微敘述一下案情。

一、客戶問題

黃先生詢問,老婆目前肝癌末期所剩時日不多,我們一起買的房子當初協議登記在她的名下,因為我們沒有小孩,是否等真的不行之後,在辦理過名就好了,我現在真的沒有心情辦這些事情。

 

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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