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計算
一、取得原因為買賣
小菊於民國97年以一千萬元購入房屋,於民國104年以一千五百萬出售房屋,出售時房屋
評定現值為100萬,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支出必要相關費用為100萬元,請問財產交易
所得為多少?
(一)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方法
1. 房地價格未拆分
一、取得原因為買賣
小菊於民國97年以一千萬元購入房屋,於民國104年以一千五百萬出售房屋,出售時房屋
評定現值為100萬,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支出必要相關費用為100萬元,請問財產交易
所得為多少?
(一)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方法
1. 房地價格未拆分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有三種方式分別為實際成交價格、無法查核成本者、高總價房產計算
方式,比較特別的則是繼承或受贈取得。
(一)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方式
1.房地價格已拆分 (買與賣都拆)
→房屋售價-房屋成本-可減除必要費用 (此方法要照房地比分攤,除非是直接使用在房屋上)
2. 房地價格未拆分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課徵標的為建物,因為土地方面已經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只舊建物
部分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所謂新制係指房地合一稅。
(一)非繼承取得判斷
(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權利義務都拋棄。 (不留任何遺憾~~)
(二)分割繼承
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若事後發現有龐大債務,就算在當下無分配到遺產,
仍需要負擔義務。
拋棄繼承乃係一種單獨行為,依據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
拋棄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也是無效。所以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明
拋棄繼承。
(一)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無須為意思表示。(不用出印鑑證明)
(二)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一)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條)
(二)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三)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往生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在繼承開始的時候,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而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放棄上述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而不限於單一財產或單一
債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29號參照)
【網路諮詢-房屋被爸爸設定預告+抵押權登記】
小菊在103年時購入房屋,而後其父因怕小菊將其房產過戶給別人,在他的不動產上設定預告登記及普通抵押權500萬的登記,小菊詢問這樣我等於欠爸爸500萬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