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計算

 一、取得原因為買賣

小菊於民國97年以一千萬元購入房屋,於民國104年以一千五百萬出售房屋,出售時房屋
評定現值為
100萬,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支出必要相關費用為100萬元,請問財產交易
所得為多少
?

 (一)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方法

1. 房地價格未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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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有三種方式分別為實際成交價格、無法查核成本者、高總價房產計算
方式,比較特別的則是繼承或受贈取得。

 (一)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方式

1.房地價格已拆分 (買與賣都拆)

→房屋售價-房屋成本-可減除必要費用 (此方法要照房地比分攤,除非是直接使用在房屋上)

2. 房地價格未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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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課徵標的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課徵標的為建物,因為土地方面已經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只舊建物

部分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新舊制判斷

所謂新制係指房地合一稅。

(一)非繼承取得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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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兩者原理不同

(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權利義務都拋棄。 (不留任何遺憾~~)

(二)分割繼承

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若事後發現有龐大債務,就算在當下無分配到遺產,

仍需要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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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成年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乃係一種單獨行為,依據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

拋棄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也是無效。所以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明

拋棄繼承。

(一)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無須為意思表示。(不用出印鑑證明)

(二)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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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條)

(二)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三)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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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謂拋棄繼承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往生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在繼承開始的時候,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而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放棄上述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而不限於單一財產或單一

債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29號參照)

、拋棄繼承多久以內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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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心得因過得有點久,所以內容分享較少。

 

一 、考試成績

民法概要 51.75分 38.75/13(5/8)
不動產估價概要 86分 45/41(18/23)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63.25分 36.25/27(11/16)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70分 45/25(14/11)
、推薦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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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諮詢-房屋被爸爸設定預告+抵押權登記】

 

  

小菊在103年時購入房屋,而後其父因怕小菊將其房產過戶給別人,在他的不動產上設定預告登記及普通抵押權500萬的登記,小菊詢問這樣我等於欠爸爸500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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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案例分享】📢
  
🙋‍♂甲十七歲時簽署的拋棄繼承文件,現在成年了,當時的拋棄繼承有生效力嗎?

💡解答
👉先明示一下,目前我國拋棄繼承的規定(74年後)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1174條2項)。所以沒有經過法院備查的拋棄繼承都沒有任何效力!順帶一提,民國74年以前的拋棄繼承,大多由親屬會議做成,只要繼承人書寫拋棄繼承書即可。

1️⃣如果說甲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做的任何簽署,依民法72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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