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者原理不同
(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權利義務都拋棄。 (不留任何遺憾~~)
(二)分割繼承
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若事後發現有龐大債務,就算在當下無分配到遺產,
仍需要負擔義務。
(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權利義務都拋棄。 (不留任何遺憾~~)
(二)分割繼承
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若事後發現有龐大債務,就算在當下無分配到遺產,
仍需要負擔義務。
拋棄繼承乃係一種單獨行為,依據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
拋棄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也是無效。所以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明
拋棄繼承。
(一)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無須為意思表示。(不用出印鑑證明)
(二)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一)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條)
(二)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三)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往生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在繼承開始的時候,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而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放棄上述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而不限於單一財產或單一
債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29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