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拋棄繼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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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兩者原理不同

(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權利義務都拋棄。 (不留任何遺憾~~)

(二)分割繼承

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若事後發現有龐大債務,就算在當下無分配到遺產,

仍需要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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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成年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乃係一種單獨行為,依據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

拋棄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也是無效。所以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明

拋棄繼承。

(一)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無須為意思表示。(不用出印鑑證明)

(二)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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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條)

(二)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三)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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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謂拋棄繼承

依民法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往生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在繼承開始的時候,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

而所謂拋棄繼承,則是放棄上述所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而不限於單一財產或單一

債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29號參照)

、拋棄繼承多久以內要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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