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者原理不同

(一)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權利義務都拋棄。 (不留任何遺憾~~)

(二)分割繼承

是為特定財產所為之分配 ,若事後發現有龐大債務,就算在當下無分配到遺產,

仍需要負擔義務

、繼承權因拋棄掉到後順位繼承人

直接舉例,A往生後遺有B配偶及兩子CD(CD無後),原本想由B配偶單獨繼承A的財產,所以

CD去辦理拋棄繼承。

但此時繼承權係為B及A的後順位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而非配偶B單獨繼承。

(參照民法1144條)

、扣除額大不同

(一)拋棄繼承後不能適用扣除額相關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其第二款規定: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物價指數後50萬)。

拋棄繼承後就非屬繼承人,當然也不能適用扣除額的規定。

(二)分割繼承不受影響

、分割繼承是否有贈與稅的問題

遺產分割協議就算在同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不均,也不會被認為有贈與稅的問題。

(財政部67年台財稅第35311號函)

 

建議:

兩者互相比較各有優劣,拋棄繼承比較像是一勞永逸,而無後續爭議

分割繼承則是對特定財產分配,好處是以後再發現其他遺產,不會因為拋棄繼承而權利

受到影響,相對地可能會有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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