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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成年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乃係一種單獨行為,依據民法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
拋棄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也是無效。所以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明
拋棄繼承。
(一)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無須為意思表示。(不用出印鑑證明)
(二)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也要檢附印鑑證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兩位)也要出具印鑑證明。
(三)前述父母離異者
父母離異者,如有約定監護權,則由有監護權一方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
二 、法院是否會審查?
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應為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審查。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拋棄繼承權若係以損害未成年子女為主要目的,或
不符子女(或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父母則為無權代理,法院還是會就所提供資料予以准駁,但不代表此為實質審查。
(民法148條第一項、民法1088條第二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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