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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管轄地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127條)
(二)方式
檢具聲請狀等資料向管轄地法院聲請。
(三)費用
新台幣一千元。
二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一)聲請狀
(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印鑑證明
(六)其他文件: 未成年拋棄繼承為其利益聲明書、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回執(通常不用)、遺產
清冊(通常不用)等…
三 、先順位未拋棄繼承,後順位是否可以聲明?
原則上先順位未拋棄繼承,後順位因還未有繼承權,不得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惟其先順位
(全部)都拋棄繼承情況下,後順位得同時聲請,其聲請費用仍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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