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解疑】📢
  
🙋‍♂林先生有配偶及兩子AB,AB都早於林先生死亡,A育有一子C,B育有三子DEF,請問何人為繼承人?應繼份是多少?
  
1⃣繼承人為何?
💡繼承人為配偶及CDEF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之規定,繼承人為配偶(當然的繼承人)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血親的繼承人)。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2⃣應繼份各為多少?
💡配偶及CDEF各1/5
依正常人的邏輯來說,會認為是否應該依照房分來分(代位繼承),亦即配偶及C各拿1/3而DEF各拿1/9。


但回歸基礎民法問題,民法1138、1139條的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股)都不在,則理所當然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繼承。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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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修法概況】📢
最近通過實價登錄相關法案修正,原本主要修正內容有四大點,但最後僅通過一點,簡單說明如下:
  
免除地政士申報責任
申報責任原本由地政士為優先責任→回歸買賣雙方申報。
  
實價登錄門牌揭露
現行仍已區段化、去識別化呈現。(EX: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271~300號)無法顯示完整版住址。
  
預售屋即時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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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諮詢-繼承權順位問題

范代書接一位黃先生的諮詢,是繼承權的基本觀念,但是這個基本觀念,在事實發生前處理與之後處理,差非常大!! 接下來跟大家稍微敘述一下案情。

一、客戶問題

黃先生詢問,老婆目前肝癌末期所剩時日不多,我們一起買的房子當初協議登記在她的名下,因為我們沒有小孩,是否等真的不行之後,在辦理過名就好了,我現在真的沒有心情辦這些事情。

 

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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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海外授權書

海外授權書係海外國人不克返國處理己身之事務,爰至我駐外館處依授權事項,自行填寫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該授權書由駐外館處驗發後,交還授權人,由授權人自行郵寄國內親友代其辦理授權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處分或是繼承登記,只要有關於自己權益讓與(出售贈與)或是受損(遺產少分),就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十款的規定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請別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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