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解疑】📢
🙋♂林先生有配偶及兩子AB,AB都早於林先生死亡,A育有一子C,B育有三子DEF,請問何人為繼承人?應繼份是多少?
1⃣繼承人為何?
💡繼承人為配偶及CDEF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之規定,繼承人為配偶(當然的繼承人)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血親的繼承人)。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2⃣應繼份各為多少?
💡配偶及CDEF各1/5
➡依正常人的邏輯來說,會認為是否應該依照房分來分(代位繼承),亦即配偶及C各拿1/3而DEF各拿1/9。
➡但回歸基礎民法問題,民法1138、1139條的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股)都不在,則理所當然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繼承。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