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解疑】📢
🙋♂林先生有配偶及兩子AB,AB都早於林先生死亡,A育有一子C,B育有三子DEF,請問何人為繼承人?應繼份是多少?
1⃣繼承人為何?
💡繼承人為配偶及CDEF
➡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之規定,繼承人為配偶(當然的繼承人)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血親的繼承人)。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2⃣應繼份各為多少?
💡配偶及CDEF各1/5
➡依正常人的邏輯來說,會認為是否應該依照房分來分(代位繼承),亦即配偶及C各拿1/3而DEF各拿1/9。
➡但回歸基礎民法問題,民法1138、1139條的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股)都不在,則理所當然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孫輩繼承。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最新法令修正,繼承法令補充規定地47.2點: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再新增上述法令前,有著本位及代位繼承說的學說爭議:
本位繼承說: 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開始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卑親屬繼承時,不可稱之為代位繼承。 應繼份之分配額,在繼承開始前是處於一個不確定性,亦即浮動不定。要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那刻)時,繼承權才會確定。
代位繼承說: 依據法務部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法律字第一O五O三五一一五四O號函。未能維持繼承人間應繼份公平並無法保障生存配偶之生活。
初步研討意見結果採代位繼承說,但實務上審查意見係採本位繼承說。
故在此次繼承法令補充規定新增47.2點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