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案例分享】📢
  
🙋‍♂甲十七歲時簽署的拋棄繼承文件,現在成年了,當時的拋棄繼承有生效力嗎?

💡解答
👉先明示一下,目前我國拋棄繼承的規定(74年後)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1174條2項)。所以沒有經過法院備查的拋棄繼承都沒有任何效力!順帶一提,民國74年以前的拋棄繼承,大多由親屬會議做成,只要繼承人書寫拋棄繼承書即可。

1️⃣如果說甲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做的任何簽署,依民法72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繼承權的發生,係於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此乃民法1147條之規定。

2️⃣做拋棄繼承的動作需要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單獨完成,除非甲未成年時(20歲前)有結婚,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民法13條3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3️⃣未成年人的拋棄繼承,還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依民法78條之規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故拋棄繼承要法代同意,並由法院作實質審查(要為其利益)。

4️⃣蓋手印與否? 法院是看你的印鑑證明哦,就算妳蓋血印也不行!

5️⃣最後還是回歸民法規定,要經過法院備查才算數哦。

→民法117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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