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諮詢-繼承權順位問題

范代書接一位黃先生的諮詢,是繼承權的基本觀念,但是這個基本觀念,在事實發生前處理與之後處理,差非常大!! 接下來跟大家稍微敘述一下案情。

一、客戶問題

黃先生詢問,老婆目前肝癌末期所剩時日不多,我們一起買的房子當初協議登記在她的名下,因為我們沒有小孩,是否等真的不行之後,在辦理過名就好了,我現在真的沒有心情辦這些事情。

 

二、解答

(一)依民法1138條之規定,繼承權除配偶外,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再依同法第1139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之優先,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般都認為,繼承人就是配偶跟小孩。

(二)首先我們會針對無子嗣的黃先生詢問其太太是否有父母生存。若無生存則會詢問是否有兄弟姊妹? 最後問祖父母是否還在。經詢問後本案黃先生的岳母還尚生存。

(三)黃先生並無小孩,若之後太太百年後,其繼承人是不是只有黃先生一人呢?  答案已經在上面敘述了,除了配偶外是繼承人外,還有其他順位的人是繼承人。  因本案黃先生的岳母還在,雖然已經交惡30年且已經岳母已經改嫁有三個小孩,仍然無法否認他與黃先生是共同的繼承人。

 

三、建議

所以客戶雖然在當下沒有心情處理這件事情,但在客戶利益建議上,我還是會請他先做必要的處分,畢竟這間房子是用共同辛苦賺的錢買的。

我簡單建議他與太太先辦理贈與(較簡易快速)或預立遺囑方式,雖然立遺囑方式仍有特留分問題,但還是可以在遺囑筆記一些事實,以便之後法院攻防。

 

黃先生後來跟我說,他一直以為共同努力的財產,理所當然是他可以管理。若他沒有提前諮詢專業人士,是否就要拱手將辛苦打拼一輩子的財產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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