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海外授權書
海外授權書係海外國人不克返國處理己身之事務,爰至我駐外館處依授權事項,自行填寫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該授權書由駐外館處驗發後,交還授權人,由授權人自行郵寄國內親友代其辦理授權事項。
二、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不動產處分或是繼承登記,只要有關於自己權益讓與(出售贈與)或是受損(遺產少分),就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
(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十款的規定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請別人代辦。
(三)若人在國外無法到場則依據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9點:「旅居海外國人授權他人代為處分其所有國內之不動產,如未檢附國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或其授權書,應 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以配合登記機關之查驗。」
三、如何辦理海外授權書
(一)地點:我國駐外館處。(領事館、駐海外經濟文化辦事處)
(二)應備文件:護照、簽證等
四、應行注意事項
(一)授權書內容應經專業人士審閱後再行辦理,以免不符程式。
(二)辦理完畢後請用掛號或是快遞方式寄送。
(三)授權書係屬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之委任契約,被授權人及使用機關收到海外授權書時,切勿於授權書上自行增添文字或章戳,以免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四)為免紛爭,除申請人準備資料時間外,得向欲辦理事項之 相關機關了 解作業流程及作業時間,綜合考量後,填寫適 當授權時間,避免地政事務所因授權人之授權期間已經過 而無法受理,而需另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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